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常见纠纷 > 婚姻抚养

婚姻抚养

类别:婚姻抚养   发布时间:2024-02-15 09:55:38   浏览:

婚姻抚养主要涉及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和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问题。

 

夫妻扶养义务

 

夫妻扶养是源自《婚姻法》的法条概念,指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这种义务既是权利也是责任,夫妻双方在经济上应相互供养,生活上应相互扶助。具体而言:

 

平等性: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即丈夫有扶养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丈夫的义务。同时,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领对方扶养的权利。

内容: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然要求。

持续性:夫妻扶养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起产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终止时消灭,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

法律强制性:夫妻扶养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时,另一方有义务尽力照顾并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

 

子女抚养权

 

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是婚姻法中的另一重要内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子女抚养权的确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子女年龄: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2、抚养能力和条件: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子女抚养问题。

例如,如果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或者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或者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法院可能会优先考虑该方的抚养请求。

 

3、其他因素:

如果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且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

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他们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也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也可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