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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和监外执行是两种不同的刑罚执行方式,它们在适用范围、条件、执行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缓刑
1、定义:缓刑,全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2、适用范围: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且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3、执行条件:缓刑的执行以犯罪分子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条件。在考验期内,犯罪分子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并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考验期限:根据刑法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监外执行
1、定义: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
2、适用范围: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但不适用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
3、执行条件:监外执行的条件包括: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对于可能具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一般不得保外就医,除非病情非常严重且必须保外就医。
4、执行期限:监外执行的条件一旦消失(如疾病治愈、哺乳期结束等),罪犯应被收监执行剩余的刑罚。如果在监外执行期间发现罪犯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或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也应及时收监。
缓刑与监外执行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缓刑的适用范围较小,主要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较广,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
2、执行条件不同:缓刑的执行以犯罪分子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条件;而监外执行则是以罪犯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为条件。
3、执行方式不同:缓刑是在考验期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其表现决定是否执行原判刑罚;而监外执行则是在特定条件下在监外执行刑罚,条件消失后仍需收监执行。